借錢、借貸、借款的四大注意事項

借錢的四大注意事項

朋友有難,開口借錢,到底要不要把皮包裡面的錢拿出來呢?

要注意甚麼呢?

一、   量力而為:

借款前,量力而為,請審慎評估,

如果對方不還款時,對本身的影響為何?

絕對不要泥菩薩過江,自身難保!!

二、切勿貪心:

瞭解對造之信用狀況及財務能力,

評估對造還款之可能,

在對方提出高利息的條件,

請審慎思考「高報酬、高風險」這句經典名言。

如果沒有想清楚,貪心蒙蔽了一切,那您可能要有借款就是做功德的準備了!!

感謝您的愛心。

 此外,如果約定之利息過高者,

 將有構成重利罪的可能,

 請避免此種情況。

三、借錢有三寶:借據、收據、及擔保

法律上,主張對方欠款者,

須證明兩造間有借貸的契約,

以及借錢的一方曾交付款項予他方。

借貸契約部分,

可以透過證人或書面的借據來證明,但,借據的證明效果會好於證人。

所以,請妥善取得及保存與借款有關的證據,諸如:書面借據、電子郵件;短訊等。

另外,交付款項的證據資料,

包含匯款單、或收據等,

也應該妥善保管。

如對方財務狀況確實不佳者,

請考慮取得擔保,

包含第一順位抵押權的設定、

或者具有財力的保證人等。

四、公證或取得本票:

日後對方不還款時,

一般來說會採取訴訟方式,

但,由於到法院進行訴訟,

必須要花費較多的時間,

所以,為降低日後求償的程序成本,

可以考慮借款前,

至公證人處公證,

約定借款人屆期未還款,

逕受強制執行並載明於公證書,

或者要求對方開立本票。

如對方屆期未還款時,

有公證書之民眾,

可考慮持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持有本票民眾,

可考慮向法院聲請取得本票裁定後,

聲請法院對發票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均可大幅增加求償的速度。

以上幾個提醒事項,在借款前,如果有注意到的話,在日後追討債款時,會省卻不少麻煩。

但,討債時,要採取何種手段?

是否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或聲請本票裁定,或訴訟?等,

在不同個案中,仍有不同的考量空間。

所以,對於如何追討債務部分,建議諮詢律師後,再為處理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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