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

借貸,一般指向人借用錢物,或者指簿記或資產表上的借方和貸方。

借貸注意事项

為了確保個人權益,把錢貸放出去不致平白損失,債權人宜注意下列幾件事項:

金錢借貸應立借據或書面契約

法律上並未要求金錢借貸契約必須立字據,因為契約只要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件事情達成合意就巳成立。但是,為了杜絕事後紛爭,最好借貸時就立好書面憑證,以免口說無憑,徒增困擾。

金錢借貸書面記載要詳明

  1. 借貸雙方當事人的名稱。
  2. 借款的全額與幣別。如:“新台幣壹拾貳萬元整”。
  3. 借款的期限。如:以“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個月”或“借款期限自公元/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等字句來表示。
  4. 利息的約定。把利率和支付方法表示清楚。如:“年利率10%”“自借款日起於每個月的第五天支付”。
  5. 違約金的約定。如:“借款人如有違約情事發生,應就借款金額按日支付每萬元每日伍元計算之違約金。”
  6. 立據日期。
  7. 借款人的親自簽名。

金錢交付應有憑證

金錢的借貸契約,必須有金錢的實際交付才會發生效力。貸款人將藉貸款項交付借款人時,宜以支票或本票為之,並書明以藉款人為受款人,在契約書上註明:“本借貸款項巳以付款行**銀行帳號*號*年*月*日期票號****,而額新台幣**元整之支票(或本票)乙紙,交付借款人無誤。”,以免現金的交付無憑無據。

尋求借款的保證

    1. 取得抵押權。由借款人提供不動產,為貸款人設定優先受償的物權,並至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2. 取得質權。由借款人拿動產或權利(如珠實、古董;股票、公司債券等)給貸款人作擔保。
    3. 找連帶保證人。在契約上註明“連帶保證人連帶保證借款人***切實履行貸款契約各條款之約定”,並由連帶保證人在契約上親自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