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惡劣的前老闆,每到年底就說公司賠錢無法發獎金.要扣員工薪水,更要員工入股拿錢出來當股東,說這樣公司才能繼續經營下去。今年更扯,員工若沒有錢,他要...借錢來投資公司,利息要照付,本金還要從每個月的薪水去扣除...
您的前老闆,每到年底就說公司賠錢無法發獎金.要扣員工薪水,更要員工入股拿錢出來當股東,要員工借錢來投資公司,利息要照付,本金還要從每個月的薪水去扣除,他如果這樣做,就是違反勞基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前段「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的強制規定,依法自始無效。
二...我也在1/18提出離職,離職日為1/31,雖然知道老闆是用這種招數要逼我離開,我也是依正常手續提出離職,老闆1/20找我談,說我做到今天就好,一個星期不要來,給他時間適應沒有我的日子,若沒問題就都不用來了,若還是有問題,再來2個禮拜。我馬上反應哪有這樣的,更何況我還有6天特休沒休...
(一)離職在勞動基準法上叫做「終止勞動契約」,勞基法並沒有規定應該用什麼方式離職,您於1/18已明確告訴老闆您要辭職,離職日為1/31,您的意思表示已經使您的老闆了解,辭職已經生效。而且,辭職也不需要您老闆批准同意,您老闆也沒有權利變更您的離職日期,他1/20說做到今天就好,一個星期不要來,給他時間適應沒有我的日子,若沒問題就都不用來了,若還是有問題,再來2個禮拜。這樣不僅不合理,而且對您已經發生效力的辭職,根本不會有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