猶太人的致富聖經『塔木德』曾經提到:「借錢,就是花錢幫自己買敵人。」這年頭,這樣的敵人還真不少,因為根據Smart跟yahoo理財網合作調查,在2,332位受訪者當中,竟然有高達81
90%表示借出去的錢要不回來。而且都相信對方一定會還錢,所以通通都沒有開立借據或任何證明。
想要討回錢,第一點就是要先找到人。第二是找錢,依據修正後的『稅捐稽徵法』第33條的規定,債權人要是已經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就可以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調債務人的財產。查得這些資料,日後若是要聲請查封或拍賣對方財產,也比較有所依據。
第三是找罩門,利用心理戰術,花點時間弄清楚對方的「罩門」,也就是弄清楚對方擔心什麼,拿這點來威脅,直接攻擊要害。例如:如果對方剛好有養小老婆,那就威脅要告訴大老婆或家人。第四步就是逼不得已的…訴訟。
方法:寄發存證信函,這個動作有警告的意味,表示有下「最後通牒」的含意,不還就要告。如果對方不理會,則可以聲請「支付命令」,費用只需要500元。另外一種途徑就是走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若能順利和解,則無須花錢、花時間打官司。
要回自己的錢,雖然是天經地義,但現實上卻經常曠日廢時,而且往往立場反過來,如同王氏兄弟的案例,變成欠錢的聲音大,要錢的反而理虧。因此,遇到親友借錢,一定要量力而為,寧願裝窮,也不要讓自己變成散財童子。
借錢寫「保管條」?勿信網路謠傳
網路上曾經流傳一種說法:「借錢給別人的時候,不要寫借據或開支票,因為這都只能用民事來訴訟,正確的做法應該寫“保管條”,還要註明歸還日期,一旦對方不還錢就可以到警察局報案,以『侵占罪』請警方提起公訴。」
對此,律師李永然強調:「行不通!你錢借給人家怎麼可以說是“請人保管”這是作假、欺騙司法,搞不好還會被對方告『誣告』。」
借據是確定雙方的借貸關係,所以借錢給他人一定要簽借據,最好還請對方開支票或本票,若日後必須打官司,持有本票者則可根據『票據法』第123條聲請裁定後強制執行,這樣就可以省去提起訴訟的麻煩,因為是屬於非訟事件,程序上較為方便。要是遇到重視商譽及信用的債務人,則可以要求其開支票,好處之一是對方不得跳票,否則會留下不良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