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茶葉 我有一各好友叫陳爸爸
除了借貸契約書外,國稅局詢問得知陳爸爸在北京也有帳戶,足以證明陳爸爸不需要借用兒子的北京帳戶。於是,國稅局主張「動產所有權之歸屬,以占有為要件」,陳爸爸匯款到子女帳戶,客觀上已將資金移轉給子女所占有,子女就該資金享有法律上處分權及經濟上支配權,中區國稅局認定陳爸爸贈與,予以核課贈與稅。
國稅局查出陳爸爸結匯10萬美元至女兒的印尼帳戶。不過,其中86,725美元又逐日轉帳到陳媽媽的印尼當地帳戶,陳爸爸提出當地銀行帳戶的操作交易表以資證明,主張資金贈與給太太,不應該課徵贈與稅。
但國稅局認為「衡情由其直接匯入其妻帳戶即可,不須輾轉迂迴為之」;而陳爸爸匯入女兒帳戶的10萬美元與女兒匯給陳媽媽的8萬餘美元,國稅局認定「兩者之資金難謂有何關聯」,陳爸爸匯款10萬美元給女兒,屬於贈與行為,且不能扣除女兒匯給陳媽媽的8萬餘美元。
行政法院判定:財產所有人將其財產片面移轉予他人,並經他人受領者,稅捐稽徵機關即可作其將財產無償移轉他人之認定。該財產所有人自應舉證證明其財產之移轉並非無償,而為其他原因法律關係,否則稅捐稽徵機關即可依規定課徵贈與稅。
但國稅局認為「衡情由其直接匯入其妻帳戶即可,不須輾轉迂迴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