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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7-借錢需知(二)- 借款契約書怎麼寫最正確?

人與人之間難免會有資金流動頻繁的現象,無論是交易或是借貸都是非常普遍的,所以當我們產生了借貸行為,最常見需要簽署的就是借據。但如果借貸的對象是銀行或是各金融單位,或是更嚴謹的借貸公司,就會需要簽訂所謂的借款契約書,而借款契約書上所明列出的項目,會比借據來的更仔細。如果您曾經跟銀行申請過貸款就會知道,借款契約書上密密麻麻的文字,詳述著貸款的額度、交付方式、貸款期間、利息計算、違約或遲繳的處理方式、所有雙方應負法律責任的條文等等。

所以如何在這些密密麻麻的文字中理解自己的借貸呢?哪些又是借款契約書上必須條列出的項目?首先就是借貸的金額與交付方式,這部份在文章中已經提過非常多次,正確借錢出去的金額以及如何交到對方手上是很重要的,如果是現金交付的方式,借款契約書上就必須寫上「本契約書雙方簽訂完成時,當場以現金一次給付,並經親點無訛,不另立據。」如果是匯款的方式也要留下匯款收據並註記在借款契約書上,才能確保貸款關係的成立。

借貸期間也是需要明確的寫在契約書上,避免不必要的誤會產生,是否分期償還,償還的期間為何,若延遲該如何處理等等,例如每月5日債務人需歸還多少本金及利息,這部份無論是現金或是匯款也需保留證明紀錄。再來就是約定的利息計算,雖然民法有其限制規定,但是如果借貸雙方在借款契約書中有約定明確,按照公證法施行細則之規定,還是具有法律效力,未來還是有強制執行的權力。當然,在借錢之前,還是要仔細想清楚這樣的利息會不會造成更重的負擔,衡量過能力與是否划算再決定借貸與否。

然後就是擔保人及擔保品的部份,我們也常提醒大家擔保的重要性,為了防止借貸方在還款屆期日無法償還借款,債權人便可以向保證人提出要求為這筆借款負責,在民法中也詳細規定,債權人應先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償還,要求未果時才能向保證人請求代為履行。有些關於借貸的法律條文及所轄法院也需寫在借款契約書上,這樣一來契約書的撰寫才算是最基本具有的內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