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09-戀愛時的借錢糾紛怎解?情侶勿觸借錢地雷

熱戀的時候都是這樣,愛的正濃烈時都全心全意為對方著想,所以一些小金額的金錢往來在那當時都是不計較的,但一旦感情轉淡,當初的情感相挺成了借錢糾紛,該怎麼解決呢?我有個朋友就被狠狠的吃了悶虧,他與一名女子交往半年,期間女子以家人生病、學費不夠、車禍賠償、將他人財物搞丟等理由跟他借錢,陸陸續續大概借錢有將近50萬元。後來把積蓄花完後女孩就搞失聯也不認有借錢一事,於是朋友氣不過到警局報案詐欺,但最後卻無法以刑法的詐欺起訴,只能走民事途徑追討這些錢。

為什麼不能提告詐欺呢?原因很簡單,詐欺罪的成立是需要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但朋友墜入情網的當下,又怎知這一切是詐術?女孩都是當面跟朋友提出借錢要求,所以任何的通訊軟體都沒留下紀錄,反而是女孩在LINE上裝可憐覺得自己虧欠朋友時,朋友總是回應「妳是我未來的老婆,夫妻間不需要計較這些。」或是「我的錢就是妳的錢,只要妳需要,都能隨時拿去用。」這類的話,在法院上反而成為不利自己的證明,所以詐欺罪不成立,頂多小小證明彼此間的借錢關係,只能透過民事法庭去處理。

所以,談戀愛時借錢給對方,或是買禮物給對方,在分手後能夠討回嗎?我個人是覺得,分手後去追討禮物是蠻沒品的,但如果是明確的借錢關係,我認為分不分手都應該要悉數追討回來。當然感情如果走到了最後必須分手,再加上把借錢追討回來,兩人關係肯定是有裂痕了,所以最好的自保方式,還是得在當初濃情蜜意借錢出去的時候,把證據留下,例如匯款收據、兩人確實擁有借錢關係的對話內容、如果對方是個明理人,簽立借據我覺得也無可厚非。

那還是男女朋友時共同購買的動產不動產怎麼辦?唉呀,我是認為如果還沒有結婚,盡量不要共同購買任何動產不動產,因為在歸屬上真的很難劃分,還得提出很多證明才能保有自身權益。例如一起買車,車子登記在女方名下,但車貸是一起支付的,分手後該怎麼辦?一起買房子,有時男方繳的多,有時女方繳的多,頭期款也不是共同支付的,分手後該怎麼辦?這部份我會再寫一篇好好講解,但談戀愛時最好還是盡量別涉及金錢,分手後才能避免掉很多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