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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借款屬合意行為不得逼迫,一念之差後果差很大

昨天看了一則新聞讓我差點笑到從椅子上跌下來,有名男子在去年的時候到一間遊藝場,向女店員要求借款,結果店員說要詢問過店長,男子便惱羞成怒拿玩具手槍指著女店員,逼她把櫃檯的現金交出來。關鍵來了,男子拿了現金之後,逼迫女店員寫借據讓他簽名便離去,後來這名男子被警方逮捕也正式被起訴,法官覺得男子拿玩具槍脅逼女店員,而且不讓她撥打電話及報警,已經造成女店員身心恐懼的程度,以強盜罪將他起訴,重判5年6個月有期徒刑。

好笑的點在哪呢?因為這名男子不服法官是以強盜罪起訴他,他認為他是借款而不是強盜,而且有簽立借據,並承諾在隔日會歸還款項,所以頂多是恐嚇取財。看到這裡我真的大笑耶!你拿著槍頂著人家的頭,強迫他人拿取錢財,自以為寫了借據就能當做是借款?如果你真的覺得只是單純的借款,那為何不讓女店員徵求店長同意?為何要拿玩具槍出言恐嚇?為何強逼人寫借據給你簽名?在台灣的法律中,借款本來就是雙方合意的行為,只要有任何一方非自願,那麼借款關係就不成立,就算有借據或借款契約書也是要雙方同意並簽署的。

而且,強盜取財跟恐嚇取財在刑度上是一樣的,又不是恐嚇取財就會罪刑比較輕,如果在這過程中傷害到他人人身安全或是損毀他人財物,我想今天的判決會更重。這也讓我想起朋友的一段經歷,他是一名中小企業的老闆,有個習慣就是把一筆隨時可以動用的零用金放在辦公室,有一天他在下班時發現自己忘記帶錢包,所以打算拿零用金出來用,結果3萬元的零用金不見蹤影。調閱監視器只看到秘書在近幾個月有翻找櫃子的影像,詢問之下才知道,秘書陸陸續續在櫃子裡拿取老闆的零用金,聲稱是暫時借款會歸還,但我的朋友無法縱容這樣的行為,最後以竊盜罪跟侵佔罪送警法辦。

那時候我就想,如果真心覺得自己是借款行為,為什麼不能正大光明跟老闆商量呢?要偷偷摸摸竊取再來狡辯其實是借款會馬上歸還?一念之差所得到的後果就會完全不同,太多人因為借款不當,最後惹上竊盜、強盜、侵佔、詐欺、恐嚇等等罪名,豈不是得不償失?利用合法的借款管道,藉由正當的借款方式,在債務人與債權人都同意的情況下,這樣的借款才能保障彼此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