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的規範明確?台商借錢變容易?更有保障?
理論上,夠資格當上兩岸政策決策單位陸委會諮詢委員的人,應該都是理論與實戰經驗豐富,通曉中國事務的學者專家。
但是,看到陸委會諮詢委員,召開「中國物權法對經濟發展的影響」會議後,即公開發表「物權法對土地使用權有明確規範,土地和廠房都可能漲價,銀行願當抵押品的增貸意願提高,台商借錢變容易」(見22日各大報),似乎暗示物權法實施後,對西進購地建廠、購屋置產的台商融資更容易,更有保障,也要趁早的說法,我實難認同也不解,忍不住對3月16日物權法通過邇來,某些專家與台商樂觀解讀物權法的觀點,提出看法供大家參考。
一、「自動續期」再繳批租費的的保障,只限住宅用地。
本blog「中國土地每隔40年至70年再賣一次 不要被物權法迷惑了」拙文中,指出自動續期再繳批租費的土地,物權法明定只限70年使用權的居住用地,非住宅建設用地,即工廠、店面、辦公樓、酒店式公寓等用地及地上物的不動產(如房屋)則不在保障的範圍內。
二、公共利益即可「收回、徵收」的條文暗藏其中,為最大的風險。
例如,新增承包期耕地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30至70年的條文,固然增加台商投資水果農林漁畜牧,或變相經營渡假山莊休閒農業,或如台灣養地可以致富的機會,但,地方政府能以「公共利益」為由徵收該承包地(第13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