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人要借錢
本案中,謝強為證明其主張,向法院提交了銀行轉賬記錄,而張雨軍雖然辯稱,謝強支付的款項是其他用途,是還款,但張雨軍除自己陳述外,並未向法庭出示其他證據。顯然對本案事實而言,謝強的證據更具有證明力。因此,一審法院認定謝強的主張成立。張雨軍向謝強借錢25萬元,他應償還借錢。
謝強要求張雨軍按月利息3%支付借錢利息,並提出了談話錄音作為證據。但謝強提供的錄音證據含混不清,無法辨認其中的談話內容,不能證明雙方曾對借錢利息有過約定,因此謝強要求“被告張雨軍按每月3%的標準向其支付借錢利息的訴訟請求”,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援。
但法院又指出,謝強可以從現在開始要求張雨軍支付以後的借錢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舉證不能否認借錢
一審判決後,張雨軍不服,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理由是:一、原審判決認定雙方存在民間借錢關係是錯誤的。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並不存在借貸關係。
張雨軍提出:“謝強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也就是說,謝強所提供的證明材料即銀行轉賬記錄,只能證明謝強有向張雨軍帳戶存入了25萬元,但不能證明他們二人之間存在借貸關係。從舉證責任的角度來分析,謝強在本案中並沒有提供有效的證據證實兩人之間存在借錢合同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