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提到有關借錢的法律小常識,其實林林總總的細節很難在單篇一次說完,所以還是特地請教了律師朋友,把因為借錢有可能發生的法律問題,清楚單項的讓大家瞭解。就像我們常說的,提錢總是傷感情,尤其借錢這檔事真的很容易使親人朋友間擦槍走火產生糾紛,如果感情還是無法避免產生了傷害,那最後的理與法還是得堅持住,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問:因為借貸關係真的提起訴訟了該怎麼進行呢?
答:首先是要釐清哪裡是你要提起訴訟的法院,一般來說,借據上若是有明定雙方合意的法院,就以此為進行起訴的法院。若是沒有明定,則是以被告的居住所在地,或是債務履行地的法院。提出借錢的訴訟不是只有給付律師費,也要繳交規費給法院,金額則是會以你與對方借貸的金額下去計算,法律規定是累計的方式來算,一般大約是請求金額的百分之1,例如要求100萬元,大約要先付1萬元至法院。接著就是準備所有可以證明此借貸關係的證據,像是借據、本票支票等,這是非常重要的部份,因為要提出合意借貸的證明,雙方的借貸關係才成立。還有得注意的地方就是債務的請求權時效是15年,一但超過就會影響到債權人的權益了。
問:爸媽跟他人借錢欠下的債務,子女需要償還嗎?
答:雖然成語都告訴我們父債子還,但是目前的法律並非如此,在父母都還健在的情況下如果向他人借錢欠債,除非兒女是連帶保證人,或是經由兒女簽立借據及本票,否則兒女不需要擔心會受到父母債務的連累。但若父母亡故,債權人則是可以依繼承順位來追討,目前台灣法律的繼承順位是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兒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等)>>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也就是說,假設父親在生前欠下借款,在他死亡後,配偶會是繼承債務的第一人選,接下來就是兒女、孫子女這一輩繼承。所以如果你真的無力償還已故雙親的借款,可以選擇拋棄繼承,並通知下一順位的繼承者。
問:借錢給對方惡意不還可以報警嗎?
答:基本上遇到欠錢不還的狀況都是屬於民事糾紛,警察是不會受理案件的,除非涉及詐欺或是其他刑法相關條例,警察才有受理的可能性。例如當初對方是用訛詐的方式向你借錢,經查證後確定非屬實,那就有詐欺之嫌。或是你在追討借款的過程中,對方不但不還錢,還對你恐嚇或是傷害,便涉及違反刑法是可以報警的。所以當你遇上借錢給對方卻惡意不還的事,就必須得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來討回借款,先收集所有借貸關係的證據(這真的很重要所以一直提醒大家),起訴前也要申請對方的財產保全,讓未來如果判決勝訴後確保對方有財產可以償還債務,然後就是耐心等待法院立案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