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上篇談到借款交付方式的重要性後,再來就是要教會大家「擔保」在借貸過程中也是不可或缺的一環。無論債務人是否有還款的經濟能力,是否有還款的信用程度,我們都要預設一個狀況,如果他還不出錢時該怎麼辦?尤其是當借錢的數字金額很高,或是你對他的還款信用沒有安全感時,就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假設未來對方真的無力償還或是藉故賴帳時,可依此進行最有效也最快速的追討動作。
擔保的方式有幾種,首先是請債務人開立支票或是本票。支票跟本票哪一種比較有效力呢?以我的經驗來說,要求對方簽立本票是比較保險的,因為本票可以立馬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支票則是要透過訴訟才能夠執行,支票所經歷的風險與繁瑣程度都比本票來的高。先不論本票及支票的差異,提出這樣的擔保方式就可以在債務人不清償債務時,向法院提出債務人名下財產的強制執行及假扣押,所以再要求對方提出本票或支票的擔保時,請務必三思兩者的優點及缺點。
接著就是不動產的抵押設定,我一直都不太支持大家借貸太大的金額,當然如果你有很多的閒錢就不在此列,但若是會動搖到自身的經濟狀況還是要多考慮。所以當借錢出去的金額非常可觀時,可以要求對方將自己或是親人名下的不動產辦理抵押設定,這時候債權人就擁有這份不動產的抵押權,未來債務人如果不償還債務或是無力給付時,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拍賣當初抵押的不動產做為償還。
最後就是保證人的擔保了,如果債務人是本身償還能力較差,我們就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比較有財力的連帶保證人,在借據上簽名蓋章並明列其自願同意的文字,如此一來,如果債務人落跑了或是無力償還,債權人就能夠轉向對連帶保證人追討。正因為擔保擁有絕對的追討債務效力,所以我們也常聽長輩告誡我們,不要當任何人的保人,以免債務最後有可能落到自己頭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