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跟一位律師朋友吃飯聚會,聊到他今年開始接手的官司,因為「借錢」而對簿公堂的案子還真不少,僅次於因為交通意外產生的糾紛。他告訴我,如果像是行車糾紛的案件,雙方大部份都是素昧平生不相識的,就能很單純的以肇事責任來處理。但是因為借錢上法院打官司的,大多都是親人朋友同事彼此認識的,加雜很多情感在裡頭,很多都是借錢之前肝膽相照感情深厚,借錢之後就不留情份翻臉跟翻書一樣。為了避免那些既傷感情又可能觸法的狀況發生,有些關於「借錢」的法律小常識可千萬不能不知道喔!
問:如何在有保障的情況之下借錢給人呢?
答:很簡單,就是借錢之前寫下借據。其實很多人會覺得立借據很傷彼此間的感情,怕對方認為自己很計較,但是親兄弟也是要明算帳,唯有立下借據才能夠證明你與對方間的借貸關係成立。借據的名目可以寫「借據」、「借條」、「收據」、「收條」等等,借據上面則是要詳細記載借款人與債權人的詳細資料及簽章、借款的正確金額、借貸的日期、預計還款的方式及期限、利息計算的方式,最重要的是必須在借據上明確寫下「債權人已如數將借款交付債務人親收點訖」,證明這筆借款已經交付給對方。尤其如果你是用現金借錢給對方,更要特別將這句話列在上頭,若是匯款方式則是要將匯款收據留存並註記在借據上。
問:借錢給別人除了寫借據,還有其他的保障嗎?
答:如果借錢出去的金額不大,我個人認為是除了借據外不需要什麼擔保品,但今天如果借錢的金額不小,那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品,以防對方還不出錢。例如要求對方簽立支票、本票,但是以申請執行的難易度來說,簽立本票是比較好的,因為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然後強制執行。其他的方式還有設定不動產抵押權或質權,當對方無法清償債務時可以拍賣抵押物。或是要求對方提供連帶保證人,也是能在債務人無力還債時向保證人追討借款。
問:借錢後對方卻沒有按照約定時間還款該怎麼辦?
答:遇到借錢不還的狀況時,先別急著走法律程序,首先要做的是利用存證信函或是律師發函的方式,告知對方沒有依照約定還款,違反了借據上明定的事項,並進行催討借款,存證信函或是律師發函則是你有進行這步驟的證明。通常都是一式三份,一份是債權人自己留存,一份是郵局或是律師保存,另一份則是寄出給債務人。如果告知跟催討過後,對方仍然無法依約清償,那就要去法院對債務人發出支付命令,會有三種狀況發生,一種就是對方在期限內清償借款;一種則是對方覺得債務不存在向法院聲明異議,會另外起訴;一種則是對方無異議但卻又沒有在期限內清償,那麼法院就會給你支付命令證明,讓你可以向法院聲請查封拍賣債務人之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