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寫法律小常識就停不下來,因為我們見過有關借錢的法律糾紛實在太多,就拿前幾天一個媽媽打電話過來跟我們借錢,原因是她當了朋友的保人去銀行借貸,朋友落跑了於是銀行找上了她。所以常常我們也會告訴在糾紛中受困擾的人,若事先多注意相關的法律條文,就能夠避免這些不必要的麻煩。當然,我也希望這些告誡不要成為木以成舟你已吃虧的馬後炮,而是希望我們的叮嚀能成為你未卜先知保障自己的預防針。
1.借錢後拖欠債務或是沒有準時還款會有什麼後果?
如果你借錢不還或延遲繳款的對象是銀行,除了利息無限累積以及計算滯納罰金外,銀行信用的紀錄上也會被大大記上一筆不良紀錄,日後若是想要申請貸款便是難上加難。如果對象是親友同事,借錢時也有立下借據,並證明實際有交付款項,對方可以跟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銀行也是如此,但對銀行欠錢不還失去的只是信用紀錄,與親友間則是失去了感情跟信任,怎麼計算都是划不來的。但如果你借錢的對象是來路不明的民間黑心借貸,那我只能幫你禱告了。
2.如何讓債權能快速執行把借款討回呢?
如果債權人能證明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確定,就可以跟法院申請支付命令,如果怕對方脫產或是落跑,就可以在訴訟之前向法院申請假扣押。債權人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債務人如果未於收受支付命令後20日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這種方式較為省時也省去許多費用。申請假扣押則是為了確保在訴訟勝利後,對方能夠有足夠的財產還債,所以在起訴前先查封債務人的財產,避免對方脫產。
3.借錢給人可以用什麼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借錢給人最怕的就是對方賴帳不還,但既然決定借錢出去了,就必須用各種方式自保,可以在借錢出去的時候,要求對方提供擔保,最常見的擔保方式有三種。首先是人保,人保就是要求對方提供一位具有還款能力的第三人當保證人,並在借據或是借貸契約上簽章,未來如果債務人無力清償,保證人就需連帶負起清償責任。第二是物保,債務人必須提供自己名下的動產或不動產做為擔保,或是不記名的債券股票珠寶等等,然後依法設定這些物品的抵押權,當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時可以向法院聲請拍賣擔保品。第三是開立本票或支票,債務人以自己為發票人來開立本票或支票,也是能夠在他未能清償債務時,將本票或支票送法院強制執行。
4.借錢出去卻遭賴帳可以告對方詐欺嗎?
其實與親友間的借貸行為都屬民事,透過提出民事訴訟的方式才能將債務討回,所以大部份的借錢行為都是民法管轄範圍,與刑法沒有太大關聯。但只有一種情況會令此借貸行為構成詐欺,就是債務人在借錢的時候使用詐術欺騙對方,使對方因為這個造假的原因借錢給債務人,就有可能觸犯了詐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