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 are currently viewing 借據-2020-04-01-借錢借到走法律途徑怎麼辦?–(上)

借據-2020-04-01-借錢借到走法律途徑怎麼辦?–(上)

為了能夠保障自身的權益,我在很多文章裡都有寫到借錢時所需要注意的事項,但是一旦真借錢出去卻肉包子打狗一去不回時,你該怎麼辦呢?這種狀況相信大家都有遇過或是耳聞過,當然我們希望大家借錢給親朋好友時,最終都不要走上法律一途,如果真遇上了該如何處理呢?有關返還借款的民事訴狀該怎麼寫呢?先提告還是先調解呢?做哪些事前準備才能把錢完整地要回呢?

我先就各種狀況來進行解說,第一種情況,如果你在借錢的當下,沒有要求對方簽下借據本票或任何借錢的書面契約,對方又藉故拖延賴帳時該怎麼辦?借錢給他人是一種消費借貸契約行為,雖然當下沒有簽立借據本票或書面契約,彼此間的借錢關係還是存在的,只是這樣的借錢關係證據薄弱,對方也可以聲稱子虛烏有,所以我在先前的文章裡才再三強調借據本票與書面契約書的重要性。但你仍然可以到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的支付命令,聲請書裡則是要將所有借錢出去的原因、過程、細節都明列清楚,當法院認定合乎法律程序時,就會核發支付命令。

除非對方狡詐賴皮,否則像這樣的支付命令還是能起一定的作用,當對方對於這樣的支付命令有任何疑問或反對,也能夠向法院提出異議,但這樣的異議是要證明彼此間確實無借錢關係,法院才會裁定支付命令無效。否則債務人就是要在支付命令送達的期限內清償債務,所以當你手邊有非常足夠的證據能證明借錢關係存在,就不用擔心對方提出異議或狡辯賴帳了。如果你是跟人借錢的那一方,支付命令收到後如果沒有在20天內提出異議,依照法律這份支付命令跟判決確定是具有同等效力的,債權人就能聲請強制執行。

第二種狀況就簡單的多了,如果借錢的當下所有應該的程序都準備妥當,借據或書面契約有仔細條列並簽立,對方也有簽下擔保的本票或是具體寫上擔保品或擔保人,也有對方確實收到款項的簽收收據,那麼未來在對簿公堂的時候就萬無一失了。